内地与香港:跨境继承的法律问题

随着高净值个人和家庭的海外身份安排、全球资产配置,跨境财产、不同身份相关的遗产继承所带来的法律、税务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比如:

  • 我在香港的房产如果变成遗产,应该走怎样的继承程序?
  • 股票和房产作为遗产,继承适用的法律一样吗?
  • 我是香港身份,继承母亲在国内的遗产,应该适用大陆还是香港的法律?区别在哪里,潜在风险又在哪里?

今天我们以香港为例,分析遗产继承中的实践操作,讨论跨境继承中需要思考的重要角度和问题。

内地香港跨进遗产继承

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两地均有资产配置的客户经常会遇到中港跨境遗产继承的问题,比较常见的有两种:

一种是中国内地居民过世后,其在香港的银行留有资金或股票,或在香港有房产,这些在香港的资产需要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

另外一种情况是香港居民过世后,他在内地留有房产或在银行留有资金,他的内地的资产需要在内地办理遗产继承。

法律适用:谁具有继承权

香港与内地在确定继承权这一点上的法律是相同的,即不动产(如房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动产则适用被继承人住所(domicile)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内地人在香港留有遗产,则在香港的房产,需依照香港的法律规定来决定谁有继承权;

而在香港银行账户里的现金和股票,则依照被继承人的居所地即内地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同理,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留有遗产,则在内地的房产,根据内地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而在内地银行的现金,则依照被继承人的居所地法律即香港的法律来决定谁有继承权。

内地与香港:跨境继承的法律问题
图1-不动产属地;动产属人

Q:民法中对于“住所”的判定?

A:《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香港、内地继承权先后顺序

按照中国内地的法律,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世,则由在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内地与香港:跨境继承的法律问题
图2-中国内地法定继承顺序

按照香港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或子女,则其父母无继承权;如果既有配偶又有子女,则配偶获得固定数额(50万港币)及剩余部分的一半,剩余部分另一半归子女共同继承,平均分配。

香港与中国内地最大的区别在于内地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含父母,而香港继承法总体来说对配偶更有利,对父母并不那么有利。

跨境遗产继承适用法律 VS 继承事务管辖权

与法律理论不同的是,在实务(即,对于财产的裁决、处理)中,不论动产还是不动产,财产位于哪个区域,就由哪个区域行使继承事务管辖权。内地居民的香港遗产

具体讲,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遗留的遗产,应向香港高等**申请办理遗嘱认证(如果是遗嘱继承)或者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令(如果是法定继承或虽有遗嘱但遗嘱没有指定执行人)。

如遗产属于房产等不动产,遗产管理人将依照香港法律决定;

如果属于银行存款或股票等动产,则香港高等**会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并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有继承权的人,**在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时,需要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此类内地公证文书需要到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在取得高等**的遗嘱办理授权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凭法庭命令与银行等各机构联系办理将遗产分配给继承权人的手续。

香港居民的内地遗产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由于适用内地法律。被继承人可以直接到内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相应的数据(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等,需要由香港的司法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手续)证明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内地公证部门在收到相关数据并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后,出具继承权证明书。被继承人凭继承权证明书向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可免契税,但遗赠则不免契税)。

对于香港居民留在内地的银行存款等动产遗产,适用香港法律确定继承权人。应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律师申请办理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然后再向内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凭继承权公证文书向银行等机构办理将遗产转给被继承人。由于内地公证机关对于适用香港法律的程序不熟悉,这一过程的办理可能比较复杂。

更多实际情况的讨论,实务操作的程序,以及相关税务问题(香港身份)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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