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和百慕达寿险免责对比,寿险免责条款高达7条 并非身故就会赔偿

一、香港忠意人寿寿险(中国香港保险)

1,不得异议

除蓄意欺诈或欠缴任何保费外,自本保单签发日或任何保单复效生效日(以较后者为准) 起计在受保人生存期间本保单生效达两(2)年后,本公司不可对本保单之有效性有所异议。

于整个保单年期内,除本保单保障条款内的身故保障外,本条款不适用于任何保障。

2,自杀

倘若受保人在本保单签发日或任何保单复效生效日(以较后者为准) 起计一(1)年内自杀身故,无论自杀时神智清醒与否,本公司只限于退还扣除已缴保障及任何债项后的已缴之保费而不带利息。如果本保单曾复效,该退还保费则以复效生效日起计已缴之保费。

3,身故保障

当本保单仍然生效时,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会于收妥有关证明并对该等证明作出核实后,支付身故保障予受益人。根据本保单的其他条款及细则,身故保障可支付的保障相等于本保单的投保额的百份之一百(100%)。于索偿身故保障及其索偿获批准后,本保单将自动终止。

二、中国人寿一X保终身寿险(中国内地保险)

身故保障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障免除条款竟然高达7条,凡是因为这7条内容导致的死亡均不赔偿,而香港地区和百慕达的寿险没有这免除条款。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呢?

三、【加拿大保险之百慕达分行】保险寿险(加拿大和百慕达同一实体,非附属公司。)

自杀。无论受保人精神是否健全,若其在本保单发出日期后两年内自杀,或在本保单上一个复效日期后两年内自杀,我们不会支付福利金的任何部分。我们将扣除任何负债及部分退保现金价值额后退还已缴保费。无论受保人精神是否健全,若其在指定面额增额的生效日期后两年内自杀,则我们对该增额的责任仅限于增额的保险成本。

注:以上内容均摘自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合同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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